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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X与被告李XX、黄XX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李XX、黄XX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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