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李XX、黄XX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张*某、任某某、刘*某、张*、张*乙与被告谭某某、刘*、荆州市长**局生命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方某某与葛某某生命权纠纷判决书
原告(反诉被告)姜**与被告(反诉原告)万石山身体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葛某某与郑某某生命权纠纷判决书
汪某某与汪某某健康权纠纷判决书
熊**、郭**、熊某某与常德**水利局、黄**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盛某某与被告陈某某、陈某某、彭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陈**、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某诉湘阴县**幼儿园、湘阴县岭北镇躲风亭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常德**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