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陈**、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十日
张*某、任某某、刘*某、张*、张*乙与被告谭某某、刘*、荆州市长**局生命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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