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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郭**、熊某某与常德**水利局、黄**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郭**、熊某某与被告常德市鼎城区水利局、黄**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熊**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熊**、郭**、熊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告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

二、对原告熊**所有的担保财产思威小车一辆(车牌号:湘JXXX63)的产权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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