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与被告吕某某身体权纠纷案中,原告樊某某于2015年4月27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樊某某撤回诉讼是对自己民事权益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诉讼。
本案案件受理费2872元,减半收取1436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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