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罗**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元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罗**的诉讼。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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