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涂述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小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蔡小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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