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鲁光明、被告高**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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