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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与被告邓*、凌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邓*、凌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王*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邓*、凌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王*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邓*、凌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邓*、凌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王*负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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