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与被告周**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于2015年8月7日以与被告已自行协商清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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