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唐**与被执行人唐**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4)祁*初字第143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由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医疗费等损失11482.10元。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民法院作出的(2014)祁*初字第14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