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李**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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