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元诉被告王**、唐*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罗**、周**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梁*担任记录。原告张*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7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原告王**与被告廖**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陆**与被告周**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蒋**与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雷**与被告郭**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诉被告杨*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辰民一初字第601号伍某某与福满家超市名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丽诉被告王**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沈*花诉被告唐**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于群英诉被告永州永**限公司、何**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辰民一初字第364号曾**等人与辰溪**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