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张*元诉被告王**、唐*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元诉被告王**、唐*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罗**、周**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梁*担任记录。原告张*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7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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