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群英与被告永州永**限公司、何**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群英于2015年7月21日以双方已就赔偿问题达成了一致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于群英的撤诉申请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群*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于群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