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王**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以需收集新的证据为由,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原告王**与被告廖**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陆**与被告周**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蒋**与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雷**与被告郭**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诉被告杨*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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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花诉被告唐**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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