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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周*、周**、周**、周**与李*、深圳市康立达大药房、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五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五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五原告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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