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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黄**与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黄**因与被申请人黄**、一审被告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2014)茂**一终字第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经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黄**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再审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明显缺乏证据证明。再审申请人自被殴打过程中一直只是实施一般的抵抗行为,并没有实施任何殴打被申请人的行为,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纠缠仅约两分钟就被村民拉开,在如此短暂的时间内再审申请人不可能对被申请人作出任何伤害的行为。被申请人到派出所报案时并没有要求对其伤情进行鉴定,可见被申请人并不存在其所称的伤情,也不存在住院治疗的伤害,再审申请人依法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赔偿责任。原审判决认为反诉没有遗漏责任主体,是适用法律错误。再审申请人并非实际侵权人,不存在承担侵权责任,更不存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但本案没有依法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本案被告,明显遗漏诉讼主体,原审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独自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是错误的。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规定,是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黄**、黄**提交书面意见称:被答辩人提起民事再审的诉讼时效已过,应当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一审和二审均查明初时被答辩人与答辩人黄**相互斗殴,后答辩人受到被答辩人家属围攻,以致答辩人黄**受伤,判令被答辩人对答辩人黄**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判令被答辩人承担民事赔偿义务,适用法律正确,该生效判决应当予以支持;被答辩人一直无法提供答辩人黄**指使、教唆答辩人黄**殴打其的证据,即被答辩人将答辩人黄**列为被申请人是没有事实依据的,生效判决驳回对答辩人黄**赔偿请求是正确的;被答辩人滥用诉讼权利,应当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黄**与被申请人黄**于2014年1月31日因邻里纠纷发生相互扭打,致双方受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再审申请人认为其没有伤害被申请人,不应承担侵权赔偿,依据不足。二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是正确的。再审申请人依据《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认为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为被告、原审判决遗漏主体,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黄**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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