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杨**、蔡**、杨**诉被告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杨*、杨**、蔡**、杨**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杨**、蔡**、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6元,由原告杨*、杨**、蔡**、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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