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诉被告台山市**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陆**以与被告台山市**限公司就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陆**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441元,减半收取4720.5元,由原告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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