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麦**诉被告张**、张**、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麦**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22元(原告已预交78.61元),减半收取53.61元,由原告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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