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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李**与黄*亦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李*标诉与被告黄*亦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李*标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和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李**以与被告黄*亦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27元,减半收取1664元,由原告梁*、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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