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与肇庆**有限公司、佛山市**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肇庆**有限公司、佛山市**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肇庆**有限公司、佛山市**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对肇庆**有限公司、佛山市**限公司起诉。

本案受理费2636元,减半交纳为131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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