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会市山**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四会市人民法院(2014)肇四法民一初字第1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会市山**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四会市山**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行为,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四会市山**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受理费107元,减半收取为53.50元,由上诉人四**假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