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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刘**等与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廖**、刘**与上诉人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海**人民法院(2014)铁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廖**、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沈**、伍**,上诉人廖**及其委托代理人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2014)铁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北海**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用3100元,上诉人廖**、刘**和上诉人廖**均已预交了310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廖**、刘**3100元,退还上诉人廖**31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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