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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青检刑诉(2015)8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陆**出庭支持诉讼,被告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3日17时许,被告人黄*在南宁市民生路创鑫网吧上网,趁着被害人吴*离开座位上卫生间的间隙,将吴*放在座位桌面上的一台三星牌手机盗走,得手后在逃离过程中被群众抓获。经鉴定,被盗的手机案发时价值人民币1678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人陈*证言、被害人吴*陈述、被告人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黄*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3日起至2016年2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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