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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武鸣县人民检察院以南市武检诉刑诉(2015)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古*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2日0时许,被告人古*经过武鸣县双桥镇伊岭村信用社门前时,发现有一辆电动车没锁大锁且无人看管,就上前将该车盗走,在其推行电动车行至伊岭工业园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经查,被盗电动车为被害人林*所有。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74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扣押清单等物证;被害人林*的陈述;被告人古*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辨认笔录、勘验笔录、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古*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古*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古*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2日起至2016年1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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