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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放火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郑州**民法院于2011年9月28日作出(2008)郑**初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犯放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6381.65元。被告人韩**及同案被告人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2日作出(2013)豫法刑一终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放火罪改判被告人韩**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宣判后即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11月19日至11月23日进行了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和意见,公示期满后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罪犯韩**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建议对其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韩**所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确已期满,且执行期间确无故意犯罪。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励审判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韩**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韩**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无期徒刑的刑期自二○一五年七月十二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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