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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宇航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2015)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航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6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黄*航饮酒后驾驶粤T21302号牌大型客车,从中山市往开平市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本区路段时,与前方由关某校驾驶的粤J13383号牌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黄*航案发时血液酒精浓度为93.26mg/100ml。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关某校的证言,广东天地方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广天司鉴所(2015)毒检字第902号血液中乙醇检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江门市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照片、交通事故自愿协议登记书、被告人黄*航的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粤T21302机动车行驶证、证人关栋校的机动车驾驶证、粤J13383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酒精浓度定量检验司法鉴定委托书、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谅解书、求情信、检讨书、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黄*航的供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航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建议对被告人黄*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航醉酒后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黄*航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其主动预缴罚金,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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