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5)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麦幸景、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8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高明区某街道某地某楼房何某某家中吃饭饮酒,之后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发动机号:****)在某街道辖区内游玩,至2015年8月23日5时许,黄某某驾驶该摩托车沿某大道由某街道往某镇方向行驶,行至某大道某花园路段,因黄某某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倒地,造成黄某某受伤。经鉴定,黄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6.1mg/100ml。经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二个月至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黄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证人何某某、劳**的证言,110警情信息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黄某某身份证,机动车销售票据登记联,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类型鉴定书,出院记录,出院证明书,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有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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