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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区检诉刑诉(2015)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审理时,被告人杨*表示自愿认罪,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4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杨*驾驶粤MYN090号小车由梅州**天下经客都大道往三角地方向行驶,行至火车站十字路口时,杨*驾车闯红灯,高速直接撞上正常行驶的由彭*开(承载黄*秀)驾驶的两轮摩托车,造成彭*开当场死亡、黄*秀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拨打120,随后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前来处理事故。

案发后,被告人杨*赔偿了受害方丧葬费及医药费共计人民币6.3万元。

经梅州市**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证实:彭*开符合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经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驾驶机动车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全部过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无证据证明彭*开、黄**有导致此事故的过错,彭*开、黄*秀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杨*驾驶MYN090号小车车主已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100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且在保险期限内。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的陈述,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警时间,被告人杨*被抓获经过的证明,户籍证明,赔偿收条凭证,疾病诊断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勘验检查笔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结论,化验检验报告,被告人杨*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无视国家法律,交通安全观念淡薄,驾驶机动车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杨*案发后打电话报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故认定被告人杨*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发生肇事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杨*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量刑建议,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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