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和放火罪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日作出(2013)敦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和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甘肃省酒泉监狱于2015年10月26日提出对该犯减刑的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及时汇报思想,政治考试免考,三课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劳动改造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踏实肯干。在干菜分拣改造岗位上,能按规定完成改造任务。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共记功1次,记表扬1次。以上事实和证据经核查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和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和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八日(刑期自2013年3月4日起至2015年11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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