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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门源县人民检察院以门检刑诉字(2014)第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门源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曹**、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6日7时50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驾车辆由西向东行驶至岗青公路216公里+110米处时,与对向行驶的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马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丁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某负次要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刑事照片,门源县公安局法医学尸表检验报告书,青海省公**究管理中心乙醇检验鉴定意见书、青海省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测意见书,门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丁某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且全部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依法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海北藏**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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