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门检公诉刑诉(2015)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马**与被害人马**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月季园老马拉面饭馆内吃饭时,因家庭房屋析产问题发生纠纷并互扔杯子,马**所扔杯子将马**面部打伤,造成马**左额部皮裂伤,双侧鼻骨骨折、骨性鼻中隔骨折、右侧眼眶内壁骨折,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马**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2015年1月3日9时许被告人马**在接到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月季园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后到派出所接受审查。

案发后,被告人马**与被害人马**达成和解,被害人马**对被告人马**表示谅解。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蒋*、张*的证言,被害人马**的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门**医院诊断证明书、病历手册,首都医**同仁医院诊断证明书、影像学诊断报告书,协议书,户籍材料,到案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面对纠纷不能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马**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马**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量刑时酌情考虑并决定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相应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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