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以辛检公刑诉(2014)第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21日下午,被告人吴某甲驾驶小麦收割机在辛集市某某乡某古庄村收割小麦时,因倒车时疏忽大意操作不当将周**当场轧死。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本庭宣读并出示了如下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赔偿协议书、户籍证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尸体检验意见书;2、证人周**、周**、周**、吴**的询问笔录;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被告人吴某甲的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吴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1日下午,被告人吴某甲驾驶小麦收割机在辛集市某某乡某古庄村收割小麦时,因倒车时疏忽大意操作不当将被害人周**当场轧死。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赔偿被害人周**亲属经济损失16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庭出示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主要内容:2013年6月20日16时许,吴**报案称,辛集市某某乡某某村的吴**给他打电话,说在下午5点多用收割机在某古庄村麦田割麦子时轧死了周**。等到吴**赶到现场后,被害人已经被送到了医院,吴**报了案。2013年6月21日辛集市公安局对吴**过失致人死亡案立案侦查。

2、被告人吴某甲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6月20日下午5点多,他开收割机在某古庄村南收割麦子,当时这块麦田快割完了,只剩下中间一小块,他当时想把收割机倒过去把这一小块割了,在倒车时,他看到人们都躲到东面去了,以为后面没有人了,按喇叭不响,也没有对外喊“我要要倒车了”,在倒车时轧死了一个60多的男的。之后拨打120到不了,他就找了一辆面包车把人送到了某城医院。他开的收割机是6个人合伙购买的,出事后他和其他股东积极赔偿了死者亲属的损失16万元,将赔偿协议书复印件交给侦查人员。

3、证人吴某乙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6月20日下午5点多,他村的吴**给他打电话,说咱村的收割机在某古庄村麦田割麦子时轧死了一个人。他急忙骑摩托车来到某古庄村,看到收割机停在麦田内,吴**坐在地头上,吴**说人已经被送到医院去了。接着他就报了警,时间不长派出所的民警就到了,向有关人员询问了情况。过了一会他来到某城医院,被告知人已经送到了某某市医院,他就回家了。

4、证人周**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6月20日下午,吴**开收割机割完她家的麦子后到她叔叔地里割麦子,当时她和叔叔家的儿子在收割机的东侧,她父亲周*丁在收割机的西侧。在收割过程中收割机没有任何提示突然倒车,倒了10来米从她父亲的身上轧了过去。他们急忙将父亲送往某城医院,后又送到市某某市医院,没有经过抢救就去世了。她兄妹三人,有她和妹妹周**、弟弟周**,周**在石**监狱服刑,没有在赔偿协议上签字。她父亲去世后,她们到监狱探视弟弟周**,监狱的领导不让告诉周**父亲去世的真相,怕影响周**的改造,她们告诉弟弟父亲是病逝的。她父亲去世后,由她和妹妹周**、叔叔、舅舅、姨母共同商量和吴**达成的赔偿协议,她弟弟没有理由不同意这个协议,待弟弟出狱后,他们会做通弟弟的工作的。

5、证人周**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6月20日下午3点多,吴**开着收割机先收了他大伯周*丁家的小麦后,来到他家麦田收割,当割到西面一半的时候,不知道为什么收割机忽然倒车,轧住了正在用镰刀割倒在地上的麦子的周*丁。他赶紧跑过去示意收割机停下,司机下车后一直解释说灰尘大没有看见之类的话,他急忙打了120,并招呼地头上的一辆面包车将他大伯送到了某城医院。

6、证人周**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她系死者周**的女儿。2013年麦收时某下村的吴**开收割机收麦子时轧死了她父亲周**,她方和吴**达成了赔偿协议,吴**一次性赔偿了她家损失16万元,她方放弃了追究吴**责任的权利,她家和吴**没有矛盾,此事属意外,他们谅解了吴**。

7、证人李*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她老伴前几年去世了,死者周**是她的儿子。她儿子周**有两女、一子,儿子在石**监狱服刑。为了便于她孙子的改造,他们全家商量好了,等出狱后再告诉这事,他们会劝说周**的儿子接受达成协议的事实。

8、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照片,主要内容:2013年6月20日20是40分,侦查人员来到辛集市某某乡某古庄村,现场位于某古庄村南周某丁家的麦地内,北邻土路,东、南、西均邻麦田,现场麦地南北向150米,东西向4米,麦地内小麦已收割,地内有麦茬。距北地头75米处停放着一台写有雷*谷神字样的红色收割机。侦查人员将现场进行了拍照。

9、辛集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主要内容:由于家属不同意解剖尸体,根据尸表检验,结合案情介绍,周*丁系受外力作用致内脏损伤死亡。

10、接受证据清单,主要内容:被告人吴某甲将与被害人家属达成的赔偿协议复印件交到某某刑警中队。

11、协议书,主要内容:2013年6月21日,经过中人朱某某、吴*闯调解,被告人吴*甲与被害人周**家属李*、周**、周**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吴*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6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甲驾驶小麦收割机收割小麦倒车时,由于操作不当将被害人轧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吴*甲自愿认罪,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过审前调查,辛集市社**组办公室同意对被告人吴*甲实施社区矫正,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吴*甲依法适用缓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