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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任*等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3日以石西检公刑诉(2015)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任*、刘*、苏*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及其辩护人谷笑然,被告人任*及其辩护人叶*,被告人刘*,被告人苏*及其辩护人霍**,被害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任*、刘*、苏*系同乡朋友关系。2015年5月15日0时许,赵**、任*、刘*、苏*及杨*五人在石家庄市桥西区三简路与长兴街交口西南角的烧烤摊吃饭、饮酒时,因刘*把酒杯碰倒后,洒溅到邻桌同在吃饭喝酒的张*身上,后苏*、杨*等人向张*致歉;稍后,和张*同桌的被害人王**扬起酒瓶,将啤酒泼洒到刘*、苏*等人身上,双方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打斗。赵**、任*、刘*、苏*用啤酒瓶和圆凳,王**、张*使用凳子,相互击打对方;致王**头部受伤并流血,赵**、苏*身上多处受伤并出血。后王**及同桌他人将赵**打倒在地并予控制,任*、刘*、苏*逃离现场,随后王**之弟王*甲拨打了110报警。案发地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留营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后派警赶至,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后将赵**带至派出所进行了询问,于当日以行政治安案件立案。王**被送至河北武警总医院就医住院治疗;经诊断,王**脑震荡、头皮多处挫裂伤、左眉弓上部皮肤裂伤、左肘部皮肤擦伤。

2015年5月20日,经委托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之损伤属轻伤二级。2015年5月26日,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由先前所立行政治安案件转立为刑事案件;同年7月15日,赵**主动到留营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苏*、任*、刘*分别于2015年9月10日、15日、21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对与王**等人发生打斗并将其致伤的事实供认不讳。赵**、任*、刘*、苏*均表示愿意赔偿王**的经济损失,经公安机关进行调解,但双方未能协商一致。

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向王**送达了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并告知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及相关法律规定。王**未予提起民事赔偿,到庭参加了本案诉讼。庭后双方经自行协商,达成并签订了民事赔偿、谅解协议书,赵**、任*、刘*、苏*一次性赔偿王**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八万元,王**表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同意并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赵**、任*、刘*、苏*对伤情鉴定结论表示认可,当庭自愿认罪,并向王*丙赔礼谢罪。

被告人赵**、任*、苏*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害人寻衅生事,过错在先;赵**系自首,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建议法院从轻判处。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赵**、任*、刘*、苏*供述,被害人王**陈述,证人杨*、张*、王**、王**、赵**、何*、姜*、段*证言,辨认笔录,监控视频,现场勘查笔录,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任*、刘*、苏*与被害人王**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殴打的过程中,赵**、任*、刘*、苏*持械故意击伤被害人,致其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赵**在得知被害人损伤达轻伤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任*、刘*、苏*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向被害人赔礼谢罪;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赵**、任*、刘*、苏*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基于上述事实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考虑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性质及犯罪后果、案发起因及认罪悔罪态度,予以客观定罪、准确量刑,罚当其罪。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任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刘**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苏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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