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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廊广检公诉刑诉(2015)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韩*在廊坊市某小区门口附近,因之前与一起打麻将的被害人董*发生口角,心怀不满,后被告人韩*持斧子将董*砍伤,致其头皮破裂、右手骨折。经廊坊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室鉴定,被害人董*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2015年12月2日,被告人韩*在其亲属帮助下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董*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董*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董*的陈述,证人顾*、樊*、王*、祁*的证言,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诊断证明书,伤情照片,到案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和解协议、谅解书及撤诉申请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持械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成立。但被告人韩*案发后能积极施救,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亲属帮助之下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韩**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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