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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诬告陷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松检诉刑诉(2015)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诬告陷害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嵇素凌、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31日上午

9时30分许,孙某某在赤峰市城子乡乌台图村窑沟山上放羊时,不慎踩滑摔伤头部,经鉴**某某开放性颅脑骨骨折伴硬膜破裂构成重伤二级,孙某某为报复邱某某遂告知家人系邱某某将其打伤,家人报案后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时孙某某对邱某某进行指认,致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自2014年9月18日至2014年9月24日对邱某某进行刑事拘留。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的主持下,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诬告陷害他人,致他人被刑事拘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有异议并辩解称,其并没有诬告陷害邱某某,他的损伤确系邱某某殴打所致。其在侦查机关所做有罪供述系侦查人员对其实施恐吓而作出的有罪供述。因此,其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邱某某系同村村民。2014年8月31日上午9时30分许,孙某某在赤峰市城子乡乌台图村窑沟山上放羊时,不慎踩滑摔伤头部。后经赤峰市**鉴定中心鉴定为,孙某某开放性颅脑骨骨折伴硬膜破裂构成重伤二级。孙某某为报复邱某某遂告知家人系邱某某将其打伤,家人随即报案。后经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立案侦查,通过孙某某的指认,致邱某某自2014年9月18日至2014年9月24日,被依法刑事拘留。

另查明,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预审大队于2015年1月20日委托赤峰市**鉴定中心对孙某某损伤是否符合现场摔伤形成进行委托鉴定,会诊意见为,孙某某右眉处损伤形状不规则,外轻内重,结合现场地貌和血迹DNA检验结论,其损伤在现场摔跌可形成。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9月24日,松**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在对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侦查过程中,查明孙某某在受伤后指认邱某某的行为系诬告陷害。

被害人邱某某的证言证实,他与孙某某都系赤峰市松山区城子乡乌台图村西南沟组的村民。2014年8月31日上午10时许,孙某某的妻子刘**给他打电话,让他去找其母亲来趟水泉,他告诉刘**母亲此事儿后,刘**母亲就给刘**打电话,他听见刘**说孙某某在水泉放羊摔着了,让她母亲找步洪学把三轮车准备好,听后他也去水泉找刘**,走到半路时遇见了步**,因他跟刘**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他们村的人都知道,步**就跟他开玩笑说了几句话,他走到半路时遇见于凤*正背着孙某某往山下走,他也跟着于凤*一起轮着把孙某某背到家。到家后孙某某一直说头疼,他们就打张**的车往医院送孙某某,走到五三附近时,遇见了120急救车,后他跟着刘**一起去的赤**医院。过了两天派出所的民警去他家找他时他才知道孙某某说伤是被他殴打所致。

证人刘**的证言证实,她与孙某某系夫妻关系。2014年8月31日上午10时许,孙某某给她打电话,没说话就挂了,她回过电话时,对方就无法接通了,她便上山找孙某某,找了半天也没找到。后来她看见于**在放羊,就打电话问于**是否看见孙某某,于**说孙某某去窑沟饮羊去了,她便顺着山坡找孙某某。在窑沟山上一个泉水旁找到了孙某某,当时孙某某正在地上蹲着喊她的名字。他看见孙某某满脸都是血,眼睛被封住了,手机、鞭子、衣服、帽子都不在身边,她便给于**和邱某某打电话帮忙。她扶着孙某某走到半截沟玉米地附近时,于凤*来了,二、三分钟后,邱某某也来了,后来于凤*和邱某某共同将孙某某背回家。到家后,他们打车将孙某某送往医院。孙某某清醒后,她听孙某某跟孙**、孙**说他是被邱某某打伤的,后来就报警了。2014年9月18日,因孙某某指认邱某某将其打伤,公安局将邱某某拘留了,过了几天后,公安民警来找孙某某到山上找现场,在山上孙某某向公安民警说是自己摔伤的,当时邱某某就被释放了。

证人于凤*的证言证实,他与孙某某系同村。2014年8月31日10时许,他在南山放羊时接到孙某某媳妇的电话找孙某某,挂了电话没多久,孙某某媳妇又给他打电话说孙某某摔伤了,让他帮忙找几个人从山上将孙某某背回去。他便给他媳妇打电话找人上山帮忙背孙某某,约10分钟左右,他将羊赶回家往孙某某家去时看见孙某某满脸是血,一些人往车上抬孙某某,这时孙某某媳妇跟他说孙某某的衣服和手机没找着,让他帮忙找找,他上山后,在一个土坡往南的一个小沟里看到了孙某某的衣服、羊鞭和手机。沟上面的一条小道边上有一堆石*(都已经风化了,稍微一碰就能碰碎),好像有被人踩滑过的痕迹,痕迹比较新鲜。他看到后估计孙某某是从这踩滑摔下去的,因为石*下面有新脱落的碎石头。他便下到小沟里,石*距沟底高底约一米五六左右,沟里距离石*约两米多远的地方有一堆石块,一顶黑色带沿帽子(是孙某某的)在石块的南侧位置,石**的北边有大量血迹,鞭子和手机在那片血迹旁边,在血迹的东侧约半米远有一件咖啡色上衣,上面沾满血迹。他觉得衣服已经不能穿了就没拿,他把帽子、手机、鞭子拿了回去给了孙某某家人。当日在他放羊期间,山上除了孙某某没看见其他人。约9时许,孙某某赶羊去泉水子饮羊时也没看到有别人。

证人张**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31日9时许,她从山上回到家后看见手机有她女儿刘**的未接电话,便给刘**回电话后得知,其女婿孙某某在窑山上摔着了,刘**让她去找步洪学的三轮车上山接孙某某,挂了电话后,她来到了步洪学家,步洪学媳妇说步洪学去找孙某某了,她便去村后山窑沟处等孙某某他们,没多久她看见,于凤*和邱某某轮流背着孙某某,将孙某某背到了家,到家后发现孙某某满脸是血伤的很严重,她们找了老*家的一辆车将孙某某送往赤峰医院。

证人于凤*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31日上午10时许,他媳妇回来跟他说孙某某在山上摔着了,让他上山帮着找找,后他上山去找孙某某。他走到村后山半山腰时,看见刘**搀着孙某某在山下,孙某某满脸是血,他背着孙某某往回走,走到一块玉米地附近时,邱某某也来了,随后他和邱某某轮流将孙某某背回家,到家后,孙某某说头疼,他们将孙某某送往医院。

证人孙**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31日上午10时许,他在山上放牛时,接到步洪学的电话称其弟孙某某摔伤了,他听后便找车去了市医院,到了医院后孙某某正在缝针,步洪学、邱某某、刘**都在现场,当时他们说孙某某在山上摔伤的,所以就没报警。孙某某醒后说:“2014年8月31日上午10时许,他一人在山上放羊时遇见了邱某某,他们之间说了一会儿话后,邱某某就走了,他赶着羊给羊饮水时邱某某拿着木棍从他后面向他的头部打了一棍,在他转身时,邱某某又打了他一棍,他拿起手机给刘**打电话,后来的事儿就不知道了”。第二天他儿子和侄子去乌台图村西南沟组看了孙某某所说的现场,他们回来后说现场的一些情况和孙某某所说的情况相符合,这样他才相信孙某某所说的话,也认为孙某某是被别人打伤的,随后便打电话报的警。

证人孙**的证言证实,她系孙某某的姐姐。2014年8月31日孙某某受的伤。她到医院时看见孙某某满脸是血,不能说话,到了半夜时,孙某某说:“他在放羊时,邱某某用捆着玻璃丝带子的东西打在了他的头部,他看是邱某某便骂邱某某,并拿出电话要打电话,邱某某说如打电话继续打他,说完又打了他一下,他便什么都不知道了”。她们听后就打电话报警了。

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9月17日,赤峰市公安局松**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接到松山区**沟派出所移送案件。2014年8月31日上午9时许,孙某某在松山区城子乡猴头沟“后窑沟”山上放羊过程中,被人殴打致伤。经法定鉴定,孙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重伤。接报后,刑事侦查大队民警经对孙某某询问后,孙某某指认当日在猴头沟“后窑沟”山上对其殴打的人是同村的邱某某。2014年9月17日,松**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依法对邱某某拘传并对其进行讯问,邱某某否认对孙某某实施殴打。2014年9月18日,邱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松**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移交说明证实,2014年9月1日,猴**出所民警接到松山区城子乡乌台图村村民孙**电话报警称孙某某于2014年8月31日10时许在山上放羊时被他人打伤。接警后经孙某某陈述,他于8月31日在山上放羊时被本村村民邱某某打伤。9月5日猴**出所民警依法传唤邱某某进行询问,邱某某否认自己有殴打孙某某的行为。9月16日松山法医门诊对孙某某的伤情出具鉴定结论;孙某某人体损伤程度构成重伤。猴**出所将此案移交分局刑警大队。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2014年9月18日10时15分许,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民警在赤峰市松山区城子乡乌台图村西南沟东组窑沟山上对被告人孙某某一案的案发现场进行勘查。经勘查,案发现场位于松山区城子乡乌台图村西南沟东组窑沟西叉,在报案人孙某某的儿子孙**的指引下对现场进行勘查。窑沟西叉东侧为东西走向,地面处可见水洼,水洼南侧处有一干沟,干沟为南北走向,干沟东西宽3米不等,干沟内向南13.4米处地面可见28cm×22cm红色斑迹。干沟东侧土坎高2.8米。

赤峰市**鉴定中心赤公安司鉴字(2014)第24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孙某某右眉弓创口造成颅骨多发骨折,颅内积气,阅片可见脑实质内有散在气泡,说明硬脑膜已破裂,此损伤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2b之规定,孙某某开放性颅脑骨骨折伴硬膜破裂构成重伤二级。

赤峰市**鉴定中心赤公安司鉴字(2015)第3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致伤方式会诊意见证实,孙某某右眉处损伤形状不规则,外轻内重,结合现场地貌和血迹DNA检验结论,其损伤在现场摔跌可形成。

提取笔录、2014年11月24日9时55分,松**安分局预审大队民警在见证人孙**的见证下,提取了孙某某指尖血液一份用于比对案发现场勘查时所取的斑迹。

赤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赤*(司)鉴字(2014)第1280号物证检验报告证实,所检现场提取的血迹所获得的DNA来源于孙某某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

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赤**医院CT检查诊断报告、伤情照片、住院病历证实,被告人孙某某受伤后治疗情况。

视听资料光盘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对其摔伤现场进行指认及证人于凤*对案发现场进行描述情况。

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9月17日,松**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接到猴**出所移送案件,2014年8月31日上午10时许,家住松山区城子乡乌台图村的孙某某在松山区城子乡乌台图村西南沟组窑沟山上放羊时,被同村村民邱某某打伤,后经法医鉴定孙某某损伤程度构成重伤。接警后,民警立即开展调查。

19、立案决定书证实,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分局于2014年9月17日对孙某某被伤害一案,依法决定予以立案侦查。

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于2014年9月18日对被害人邱某某依法予以拘留,并送往看守所予以羁押。

撤销案件决定书、释放通知书证实,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于2014年9月24日,因孙某某歪曲事实,诬告他人,邱某某无犯罪事实,决定撤销案件,并于2014年9月24日对邱某某予以释放。

谅解书证实,邱某某对被告人孙某某的犯罪行为给予谅解。

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孙某某自然身份情况。

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8月31日上午7时许,他赶着羊从他们家往哑巴坟沟西山坡上去,在窑沟上小*叉东坡落叶松林边放羊,约过了30分钟左右,羊往山下跑,去西叉水泉处喝水,他跟着羊下到沟里,等羊喝完水后,羊群就往西南侧山坡上跑,途中经过一条半截沟的赶羊道,他在往上走的途中,突然左脚踩空直接摔下去后碰到了地上的石头就蒙了,不知道过了多久,他清醒后发现自己身体趴在赶羊道坡下,头冲赶羊道方向,脚冲着沟下,当时他感觉头很痛,鼻子和嘴都流血了,他用左胳膊衣袖擦完嘴上血后,拿出手机给媳妇刘**打电话,电话拨通后,他就昏迷了。不知过了多久他醒来后,用上衣擦的鼻血和嘴上的血后把衣服扔到一边,沿着沟坐着往下挪到了泉子附近时又昏迷了,等他再次醒来时就在医院。他想邱某某跟他媳妇有不清不明的关系,就想报复邱某某,便将自己在山上摔伤的事情赖在了邱某某身上,就告诉了他大哥,儿子,大姐说其伤是被邱某某在山上用木棍打伤的。他大哥孙**听后就报警了。后民警找他调查,作笔录时他就说是在山上放羊时遇见了邱某某,跟邱某某说了一会儿话后,邱某某就走了,他赶着羊饮完水后,突然邱某某出现用尼龙丝袋子包着的木棍向他头部打了一下,又向他后脑勺打了一下,他便晕倒。后松山区刑警找他做笔录时他也是这么说的,其实这些事都是他先想好的谎话。当时大哥报警时他对警察说是邱某某打的,并与邱某某在山坡上说话的那一段也是谎话。后来他害怕说出是自己摔伤的会负法律责任,所以他一直就说是被邱某某打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致他人被刑事拘留,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孙某某辩解称,其损伤系邱某某所致,其并没有诬告陷害邱某某。本院认为,根据孙某某于2014年9月24日、2015年2月3日的四次供述及结合现场勘验情况、赤峰市**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致伤方式会诊意见、证人邱某某、刘**、于**等人的证言之间均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孙某某诬告陷害的事实,因此对孙某某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孙某某辩解称其在公安机关所做供述系侦查人员对其进行威胁、恐吓等情况下获取,本院认为,孙某某未能提供相应线索及相关证据,不能合理说明翻供的理由,故对其此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孙某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16年9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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