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内蒙古自**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6日作出(2002)呼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2974元(未执行)。罪犯李**不服,提起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2日作出(2003)内刑一终字第96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决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李**犯故意杀人罪;撤销原判决的量刑部分,即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判上诉人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11月19日交付执行。2003年12月30日投送呼和浩特第一监狱服刑;2013年8月27日投送扎**监狱服刑。执行期间,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6年6月19日以(2006)内刑减字第30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9年2月27日以(2009)内刑减字第4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自2009年2月27日起至2027年2月26日止);内蒙古自**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11月11日以(2011)呼刑减字第343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于2013年12月13日以(2013)呼刑减字第32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累计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13日起至2025年8月26日止)。截止2015年12月8日,剩余刑期九年八个月十八天。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11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员包**、代理审判员蒋**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根据罪犯李**在2013-2015年服刑改造期间的具体表现,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建议减刑十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2013-2015年度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2013-2015年度该犯获狱政记功奖励四次。以上有监管干警证言、同监犯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积分统计表、罪犯月份计分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2013-2014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扎兰屯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内蒙古自治区第二医院病、残罪犯鉴定书等在卷佐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政府正阳街道办事处、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呼伦街派出所、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司法局出具证明,证实李**家庭贫困属实,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在2013-2015年度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罪犯李**出具贫困证明不符合要求,应从严适用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13日起至2024年11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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