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内蒙古自**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4日作出(2010)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9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5日止)。原审同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1日作出(2010)内刑一终字第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22日交付执行。2010年12月10日投送扎兰屯监狱服刑。执行期间,内蒙古自**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以(2012)呼刑执字第46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09年8月16日起至2017年8月15日止)。截止2015年12月8日,剩余刑期一年八个月七天。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我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员陈*、包**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4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根据罪犯王**在2012-2015年度服刑改造期间的具体表现,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2012-2015年度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无违纪行为,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12-2015年度共获狱政记功奖励六次、获2012年度、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自治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以上有监管干警证言、同监犯人证言,“三课”教育成绩单、罪犯计分考核积分统计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奖(扣)分审批表、自治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2012-2014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等在卷佐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在2012-2015年度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16日起至2016年3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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