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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开设赌场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浙江**民法院审理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冯*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2015)台临刑初字第1222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曾*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冯*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冯*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二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向被告人曾*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原审被告人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某、原审被告人冯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曾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曾某撤回上诉。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5)台临刑初字第122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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