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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寻衅滋事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浙江**民法院审理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蒋**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台天刑初字第56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蒋**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审被告人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撤回上诉。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5)台天刑初字第56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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