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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郑**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台州**民法院审理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郑**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台黄*初字第510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郑*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陈*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撤回上诉。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5)台黄*初字第83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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