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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5)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至8月,被告人詹*在青田县鹤城东路19弄2幢1单元“海之林”理发店内,帮助上家“大肚皮”(身份不清,另案处理)非法销售“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并接受毛*、留海军等人的投注。截止案发,被告人詹*共接受他人投注额达3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赃款人民币1580元,户籍信息复印件、侦破报告、证据保全清单、投注记录单、六合彩宣传资料、扣押物品清单、笔记本、青田县公安局青公行罚决字(2015)第507号、第5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毛*、留海军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青田县公安局青公检查字(2015)第80号检查证、检查笔录、检查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以非法营利为目的,非法销售“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收受赌注累计达3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詹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二、被告人詹*涉案赃款人民币158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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