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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甲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5)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4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接收李*甲(已判)转报的“六合彩”报单。至案发时,被告人吴某甲共收取李*甲“六合彩”报单三万元以上,接受投注达四十余期。

2015年2月11日,被告人吴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在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李**、吴**等人证言,扣押清单,银行账单,辨认笔录,被告人吴某甲的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归案经过等证据经当庭质证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多期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投注数额达三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甲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吴某甲的犯罪情节以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台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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