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沈**盗窃罪、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5)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盗窃罪、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盗窃部分:1、2014年10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沈*窜至本县横溪镇镇府路888号杨**,从后门踢门进入室内,盗走被害人家中卧室内2200元现金及黄金吊坠一枚;2、2015年3月10日9时许,被告人沈*窜至本县响石山路新车站附近,看到被害人郑*甲驶一辆牌照为浙J×××××的白色轿车停在路边,趁被害人下车买早餐之际,被告人沈*拉开该车副驾驶室后排的车门将后座的一只男式单肩包盗走,后逃离现场。单肩包内有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因未发现有现金等财物,被告人沈*将该包丢弃至附近的垃圾桶中。

二、妨害公务部分:2015年3月25日19时30分许,仙居县公安局横溪派出所民警陈**、王**、高*带领协警俞*在本县横溪镇虫虫网吧抓捕被告人沈赛时,遭到其暴力反抗,导致抓捕人员受伤。经鉴定,俞*的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为佐证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以盗窃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盗窃的犯罪事实,对该部分可以从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沈*辩称:其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妨害公务罪有异议,公安民警没有出示警官证,其不清楚是公安机关来抓捕。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盗窃罪

1、2014年10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沈*窜至本县横溪镇镇府路888号杨*等人的居住处,踢门进入室内,盗得人民币2200元及黄金吊坠一枚。

2、2015年3月10日9时许,在本县响石山路新车站附近,被害人郑**驾驶浙J×××××号轿车停在路边,被告人沈*趁被害人下车买早餐之际,拉开该车车门将一只男式单肩包盗走,后逃离现场。包内有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因未发现有现金等财物,被告人沈*将该包丢弃至附近的垃圾桶中。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在审理中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杨*、郑**、郑**陈述,证人陈*甲证言,视频资料,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经当庭质证所证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二、妨害公务罪

2015年3月25日19时30分许,仙居县公安局横溪派出所民警陈**、王**、高*带领协警俞*在本县横溪镇虫虫网吧抓捕被告人沈赛时,遭到其暴力反抗,导致抓捕人员受伤。经鉴定,俞*的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沈赛的供述与辩解:3月25日晚上七点左右,和朋友陈*甲一起在虫虫网吧上网,忽然有人按住其手,然后用手铐铐住其左手,看到两个穿便衣的人想控制其,就问其中一个便衣什么事,他说什么事情你自己明自,于是其就开始反抗并往外跑,刚跑到包厢门口,那两个人就上来把其拉住,于是其就顺手抓起包厢门口的一个灭火器砸过去,也不知道有没有砸中就又开始跑,结果在网吧门口又有两个穿警服的人从门口跑过来,后来被这四个人给抓住了。这两个便衣用手铐铐其的时候,问过其中一个穿便衣干什么,他说我自己明白,其他也不记得他们有没有说什么了。事后知道其中一个民警叫陈*乙的人,2014年时有办过其案子,但当时根本没有看清楚是陈*乙。

2、证人林*证言:证实其看到两个穿警服的人和两个穿便服的人准备将一个小年轻抓住,这四个人是横**出所的民警,其中一个穿便服的用手捂住头部,有一个灭火器倒在地上,没有看到之前的情况,抓小偷的那个地方刚好是网吧视频监控死角,因此没有拍到那个小偷是怎么用灭火器砸派出所的人。

3、证人陈*乙证言:证实沈*因为涉嫌盗窃罪被刑拘上网,该案子由其办理。2015年3月25日晚上七点半左右,其和民警王**、高*还有协警俞*前往虫虫网吧抓捕沈*,因为抓捕需要,其和俞*穿便服,高*和王**穿着警服。其和俞*两人上了二楼网吧,在一个包厢里发现了正在上网的沈*,因之前办过沈*的案子,沈*认出其后,马上去控制沈*,其当时还出示了警官证表明身份。当时沈*情绪非常激动不肯配合,于是其立即用手铐铐住沈*的左手,但是遭到沈*的反抗被挣脱,并拿起放在包厢门口的一只灭火器砸向我们,当时俞*头被砸到,后来在楼下的王**和高*听到有动静,也上来协助我们把沈*抓获。当时看到俞*用手捂着头,其手也被沈*抓破。

4、证人俞*证言:证实2015年3月25日晚上,横**出所得到线索刑拘在逃人员沈*在虫虫网吧,于是其和陈**、王**、高*立即开车前往抓捕。其和陈**穿着便服去二楼找沈*,王**和高*守着一楼进出口。因为之前陈**办过沈*的案子,陈**和沈*是互相认识的。后找到了正在上网的沈*,陈**把自己的警官证给沈*看,说自己是横**出所的,让沈*跟我们一起回所里。沈*看到我们情绪很激动,说我们派出所的人为什么老是找他,陈**见状马上拿出手铐铐住了沈*的左手,沈*想挣脱陈**的控制,其马上抱住沈*,结果沈*右手拿起一只灭火器砸中其头部,这时在楼下的王**和高*两个人听到声音就赶上来,我们四人将沈*控制住带回派出所。

5、仙居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俞*构成轻微伤、陈*乙未达轻微伤标准。

6、虫虫网吧外部及内部照片,灭火器照片,门诊病历复印件,警官证复印件,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拘留证,仙居县公安局横溪派出所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均经质证在案。

上述证据经质证,证人陈**、俞*证言能相互印证,证明了陈**在抓捕被告人沈*时已经出示警官证,且结合抓捕时动用了手铐、被告人沈*认识民警陈**等情况,足以认定被告人沈*对公安民警执行公务系明知。被告人沈*关于该节事实的辩解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以采信。

另查明:2014年4月9日,被告人沈**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5日起至2014年10月4日止。

综合证据:归案经过,前科查询,户籍证明及前科判决书等证据均经质证在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均成立。被告人沈*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盗窃犯罪构成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盗窃犯罪的事实,依法对盗窃罪部分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犯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沈**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16年1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台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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