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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5)9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甲犯赌博罪,于2014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5日下午,被告人丁*甲组织马*、马*甲等人,在宿州市埇桥区时村镇盛庄村一村民家中,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赌资达30000余元,被告人丁*甲从中抽头渔利约10000元。

2014年7月7日下午,被告人丁*甲组织马*、马*甲等人,在宿州市埇桥区时村镇帅康宾馆三楼883房间,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赌资达30000余元,被告人丁*甲从中抽头渔利约10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丁*甲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幅度范围内量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丁*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7月5日下午,被告人丁*甲在宿州市埇桥区时村镇盛庄村一村民家中组织马某甲等多人,采取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赌资达30000余元,被告人丁*甲从中抽头渔利约10000元。

二、2014年7月7日下午,被告人丁*甲组在宿州市埇桥区时村镇帅康宾馆三楼883房间织织马*甲等多人,采取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赌资达30000余元,被告人丁*甲从中抽头渔利约10000元。本案由参赌人员马*甲妻子王*于2014年7月8日8时10分报案,称马*甲因参与赌博输钱喝农药自杀(未遂),本案遂案发,2015年7月2日被告人丁*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马某甲、马**、丁*乙、王*等人的证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丁*甲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丁*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4日起至2016年12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丁*甲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公安机关已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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