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5)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在案件审理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5年11月23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代理检察员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11日5时许,被告人林*受虞*雇佣为闽D×××××号拖头车等车辆看路望风以逃避执法人员的检查,其得知漳州台商投资区交通综合执法人员在漳州台商**路万达工地路段检查超载的闽D×××××号拖头车后,遂驾车到现场进行阻拦,并驾驶闽E×××××号面包车逼停被查扣的闽D×××××号拖头车,后倒车碰撞该拖头车,导致执法活动无法进行。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被告人林*的刑事责任,并认定案发后林*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林*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始,被告人林*受雇为闽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等车辆看路望风以逃避执法人员的检查。2014年7月11日5时许,林*得知漳州台商投资区交通综合执法人员在漳州台商**路万达工地路段检查涉嫌超载的闽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遂驾车到现场进行阻拦,并驾驶闽E×××××号小型汽车逼停被查扣的,由执法人员驾驶的闽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倒车碰撞该重型半挂牵引车,导致执法活动无法进行。

另查明,2015年12月3日,被告人林*取得漳州台商投资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王*、黄*、李*、吴*、文*、郭*、陈*、虞*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说明书、交通纠违执法录像视听资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进场凭证、返还物品凭证;福建中立司法鉴定所的车辆损失评估意见;漳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报告、出警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信息;卸货证、过磅单;林*的户籍证明;王*、黄*、孙*、李*的交通执法工作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林*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林*的量刑意见适当,可以采纳。综合林*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经审前社会调查,对林*可宣告缓刑,但林*在本判决生效后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林*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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