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犯抢劫罪、妨害公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福州**民法院于2000年7月13日作出(2000)榕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6日作出(2000)闽刑终字第5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3月27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日作出(2005)闽刑执字第43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0年1月18日做出(2010)南刑执字第2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于2012年11月15日做出(2012)南刑执字第179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2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在考核期内,曾于2013年7月因私藏管控物品扣1分。但经教育后,尚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达80分以上。积极参加劳动,从事平机工种,能完成任务。2012、2013、2014年均获监狱表扬。2012年8月至2015年9月共获达标分21分。2015年9月9日履行财产刑1000元。2015年10月30日履行财产刑11000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1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刑期自2005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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