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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甲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5)9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甲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连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9日晚,被告人谢*甲酒后和亲友谢**、谢**等人到龙岩市新罗区适中镇好世界KTV的8号包*唱歌。至当日22时许,被告人谢*甲在8号包*内扔砸酒瓶、酒杯、茶几及电视。龙岩市公安局适中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到好世界KTV8号包*处理,被告人谢*甲拒不配合,并用拳头殴打民警曾*的脸部,后增援民警赶到,将被告人谢*甲带回龙岩市公安局适中派出所。经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法医鉴定,曾*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证人谢**、谢**、谢**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曾*的陈述,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法医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谢**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谢*甲自愿当庭认罪,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谢*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9日起至2016年1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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