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康**贩卖、制造毒品、抢劫、盗窃、敲诈勒索罪、破坏生产经营、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9日作出(2010)惠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康**犯贩卖、制造毒品罪、抢劫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750元,责令退出赃款及赃物折价款。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8月13日作出(2010)泉刑终字第57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7年12月14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康**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O一三年八月至二O一五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一分;获得二O一三年、二十一四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3000元、退缴赃款1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6年3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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