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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5)9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份至2014年3月中旬,被告人曾*伙同郭*(已判决)、汪*(另案处理)、张*(已判决)、黄**(已判决)、高*(已判决)等人在龙岩市新罗区小洋花圃开设赌豆子馆。赌场股东分江西籍人和龙岩籍人两部分,无论庄家输赢,江西籍人一方固定抽取庄家5%的“水钱”,若庄家赢钱,则龙岩籍人一方额外抽取庄家10%的“水钱”。江西籍人方面股东有四人,股份情况如下:被告人曾*占2份股份,郭*占6份股份,张*、汪*各占一份股份,高*为赌场看场人员。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证人郭*、张*、汪*、高*、黄**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曾*的供述等证据为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曾*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份至2014年3月中旬,被告人曾*参与伙同郭*(已判决)、汪*(另案处理)、张*(已判决)、黄**(已判决)、高*(已判决)等人在龙岩市新罗区小洋花圃开设赌豆子馆。赌场股东分江西籍人和龙岩籍人两部分,无论庄家输赢,江西籍人一方固定抽取庄家5%的“水钱”,若庄家赢钱,则龙岩籍人一方额外抽取庄家10%的“水钱”。江西籍人方面股东有四人,股份情况如下:被告人曾*占2份股份,郭*占6份股份,张*、汪*各占一份股份,高*为赌场看场人员。2015年4月27日,被告人曾*到江西**特警大队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曾*的年龄、身份等基本情况。

2、江西**民法院(2005)××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江西省**管理科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曾*曾因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5年7月27日被江西**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1月23日刑满释放。

3、到案经过证明,证实2015年4月27日,被告人曾某到江西**特警大队自首。

4、同案人郭*的供述,证实其一共开设三个赌馆,一个在小*花圃,一个在西**委会附近,还有一个在小*第三医院附近。小*花圃赌馆的股东有其、张*、“曾板”(曾*)、“小六子”、“金花”,张*负责管账,“小六子”、“曾板”负责跟账,“喽眼”是张*叫来看场的,其和“金花”合作,“金花”专门抽赌场赢钱的人,其专门抽庄家的钱,赌馆以前是张*负责管账,后来由“鸡屎”负责管钱。来赌场盖庄的人,都会先给他3000元,如果输了钱,其就抽他5%,如果赢了钱,“金花”那边的人就抽取10%。如果来赌钱的人把钱输光了,是熟悉的人,就会借钱给他,事后派人跟着他去拿钱。其所开设的赌场都是赌豆子的,参赌人员就在台柱上押注,分别为1、2、3、4,押注后庄家就负责把一堆豆子摆出来,每四个分一组,看最后剩下几个,抽中的就赢钱,没压中就算输。其在小*花圃赌馆占四成股份,“曾板”占两份,张*占一份,“小六子”占一份,剩下两份钱用于赌场开销。“金花”自己占赌馆赢钱人的投子。

5、同案人张*的供述,证实其在小*花圃附近“鸽子”和“曾板”开的赌馆上班。小*花圃的股东是“鸽子”、“金花”、“曾板”、“小六子”。“鸽子”占六份,“鸽子”拿的钱跟“金花”平分,“曾板”是小股东,占两份,其和“曾板”的朋友“小六子”各占一份。2012年下半年,其刚来龙岩,小*那边的赌馆就已经在那了。

6、同案人高*的供述,证实赌场在新罗区西陂小洋村委会对面,有个花圃的后面。其只知道这个赌场是“鸽子”开的,不清楚有几个股东。2013年12月份其老乡张*安排其在赌馆里干活,在赌场主要是看场的,也帮着记录赌博的人的输赢情况。

7、同案人杨**的证言,证实其在龙岩市新罗区西安附近的赌馆上班,是“鸽子”叫其去上班的,不清楚西安赌馆的股东。

8、同案人谢**的供述,证实其在西安赌馆上班,郭**、“柱子”、张*(古叨)、“小六子”是股东,具体股份多少、怎么分不懂。2014年3月份这个赌场因与其他赌场起冲突,就关了。后“鸽子”叫其去小洋花圃“金花”所开的那个赌馆上班,也是负责记账和维护赌场秩序,一直上到2014年6月24日其被抓。

9、同案人黄金花的供述,证实其从2014年3、4月份开始在小洋花圃赌馆有股份,专门抽在赌场参赌赢钱的人的钱。赌馆分为两大份,“鸽子”那些江西人专门抽来赌馆盖庄的人,另一部分是抽来赌场参赌人员赢钱的部分。其在小洋花圃一开始占2份股份,后只分1份股份,其又把1份的股份分成0.5份给饶建炎。

10、同案人汪*的供述,证实2012年9月份,其到龙岩玩,知道江西人在龙岩开赌场赌豆子,其就到小*花圃找“鸽子”,在“鸽子”的豆子馆上班,负责收账,干到2013年年底就没有再给“鸽子”收账了。小*花圃赌场郭*占3份股,其和张*各占一份,曾板(曾*)占2份,剩下的股份留于赌场开支运转。“曾板”是2012年9月份左右在小*花圃赌馆的。

辨认笔录,同案人汪*辨认出郭*、曾*、张*等人。

11、被告人曾*的供述,证实2011年,其到龙岩跟郭*(外号“鸽子”)一起玩,直到2013年8、9月份时,郭*在龙岩小洋花圃那边开了个赌馆,分了其2份的股份。这个赌馆一直开到2014年4月份,“古叨”等人被抓以后,就没再开赌馆了。赌馆分江西人和龙岩人,江西人这边主要抽盖庄人的钱,股东有郭*、其、“小六子”、“古叨”,还有一个“小高”是赌馆的员工;如果有人在赌馆赢钱,龙岩人这边就是“金花”等人来抽钱。郭*占6份,其占2份,“小六子”和“古叨”各占一份。“古叨”负责管账,“小高”负责跟账,其他人没事做。其每个月能拿4000-5000元左右,赌馆每月大概能盈利20000元左右。其实际只赚了一万多元,因为赌场有时候有人赌输了钱,会跑掉,这些钱就只有让股东平摊风险。来这里赌博的人,“古叨”会给参加赌博的人3000元,赌博的人输钱了,除了要还3000元外,另外还要给5%的“水”钱,如果赌博的人赢了,一样要还3000元,“金花”就从中抽10%。“古叼”用其的身份证办了农业银行卡,银行卡里前面一个月的交易明细都是赌馆输赢、过账记录,后来“古叼”自己拿身份证办理银行卡,账就没有从其这里过了。

12、本院(2015)××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郭*、黄金花、张*、郭**、高*、谢**等人已判刑。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取得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本案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曾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曾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2016年1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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